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柒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