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胡志杉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新後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