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法官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