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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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聲請人 周紹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武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武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件所據聲請之各紙本票提示日、到期日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之。
三、確認請求金額總計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四、請提出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