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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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原告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鍾詠聿 律師被告 陳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62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兩造已於該刑事案件中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
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