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 陳靜宥 (原名 陳靜花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告 陳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被告 陳金花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金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藍盡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