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聖翰選任辯護人范民珠律師被告陳文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814號、第23212號、102年度偵字第2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聖翰、陳文亮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聖翰、陳文亮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
102年2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李聖翰、陳文亮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嗣於
102年5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李聖翰、陳文亮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