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53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泰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告 陳珏璇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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