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龍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0年度簡字第7525號」應更正為「101年度簡字第752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0年度簡字第7525號」之記載,顯係「101年度簡字第752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1年度簡字第752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