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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