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黃馨儀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
黃馨儀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