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乙○○被告巳○○
己○○庚○○癸○○壬○○丙○○○寅○○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卯○○○午○○○訴訟代理人子○○被告丑○○
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巳○○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巳○○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楊國祥~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