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06號原告 張國聖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黃昱中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參加人開南大學代表人 林俊彥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馬惠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聘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04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及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週內,就原告於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參加人93年9月22日校務會議簽到簿,主張該次校務會議組織不合法一節,具狀表示意見,參加人應另提出原告自90年8月受聘時起之歷次聘書及後附教師聘約影本;並自行將以上書狀及所附證物影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