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7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張國聖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蔣偉寧 (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許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參加人開南大學代表人 高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聘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開南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公共事務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開南大學以民國101年9月3日開南人字第1010006107號函報請被告核准不續聘原告。經被告以101年10月2日臺人(二)字第0000000000C號函同意該校不續聘原告,開南大學旋以101年10月3日開南人字第1010007374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開南大學不續聘原告係以被告核准函為其生效要件,而被告之核准函係本件撤銷訴訟之訴訟對象,是本訴訟之判決結果如為原告勝訴,則開南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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