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良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良建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上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然該判例事實係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其基礎,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與他罪均合於定應執行刑者,則此重新定一執行刑之後裁定效力當然優於前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
1年度抗字第105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若不符合「同時均得與他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時,即不得援引上開判例聲請定應執行刑。又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年1月2日晚間8、9時許」),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21日以103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與受刑人所犯之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即不得分別再重複與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日晚間8、9時│102年2月11日晚間7時30│││許│分許│├───────┼───────────┼───────────┤│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3214號│第794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4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6日│102年12月10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4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6日│10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77號│121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