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告 高靜璇 兼法定代理 韓麗蓉 人原告 高金龍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被告 趙明福 輔佐人 鄭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