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六○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葉振權
評事藍獻林評事 林家惠 評事沈水元評事 林清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