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訴字第四四八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訴字第四四八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記載理由、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又被告就原告陳情,其所有土地被劃定為公共屬法令釋示,非行政處分,原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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