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林塗盛
鄭世達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上訴人繼承人 郭博昭
郭春桂 郭清忠郭春香 郭義福 郭春美 郭義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郭博昭、游郭春桂、郭清忠、廖郭春香、郭義福、郭春美、郭義輝為被上訴人 郭雙煌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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