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辛字第二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九0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吳文正 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九0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另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