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戊○○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子○○
癸○○乙○○辛○○丙○○庚○○○丁○○甲○○南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元捌仟捌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九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之訴訟費用額(單位均為新台幣):①第一審訴訟費用七千零八十元②第二審訴訟費用九百十二元③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四百元④第二審送達郵費二千三百八十元⑤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⑥第一審公示送達郵費六十八元⑦第一審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一千元等,業已提出各該收據釋明,核對卷證資料均屬有據,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三百七十四元在內,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一萬三千二百五十九元,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二,核計為八千八百三十九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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