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四號
聲請人 曾新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素鑾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素鑾(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市○○里○○街○○○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李素鑾(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縣○○市○○里○○街○○○號)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李素鑾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右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一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查李素鑾自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失蹤,計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七年,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李素鑾於失蹤滿七年之日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李素鑾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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