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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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謝燿崇 被告 蔡宛青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算式:2650+3000=5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
┌──────────┬─────────┬──────────┐│項目│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備註│││(新臺幣/元)││├──────────┼─────────┼──────────┤│原告應給付被告自兩造│250000│原告欲訴請撤銷之本院││離婚之日起至民國99年││99年度他調字第249號││5月31日止所支出之子││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女扶養費25萬元││解)內容第1項前段│├──────────┼─────────┼──────────┤│原告自99年6月1日起│0│㈠原告欲訴請撤銷之系││至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爭調解內容第1項後││15號假處分事件(下稱││段││系爭假處分)裁定日止││㈡兩造係於99年6月1││,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日前之99年5月31日││被告2萬元││就系爭假處分事件作││││成協議筆錄,故原告││││無從依此調解內容為││││給付│├──────────┼─────────┼──────────┤│兩造同意依系爭假處分│0│㈠原告欲訴請撤銷之系││之結果,由未負責對子││爭調解內容第3項││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㈡系爭假處分並未裁定││一方,按月於每月10日││,且係以協議筆錄達││給付他方2萬元││成由兩造共同行使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協││││議,故無從依此決定││││給付之內容。│├──────────┴─────────┴──────────┤│以上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兩造同意就子女之權利│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㈠原告欲訴請撤銷之系││義務行使負擔,悉依系│者│爭調解內容第2項││爭假處分之結果決定之││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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