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原告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被告 陳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3,372元。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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