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56號原告 黃香綾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佳吟 、 李冠儀 、追加被告優極網、 詹鳳鳴 、 劉翰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應具狀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追加被告詹鳳鳴、劉翰愷之住所或居所,須附佐證。
二、記載追加被告優極網之正式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須附佐證。並釋明追加被告優極網之當事人能力。
三、具體指明被告洪佳吟、李冠儀實行招攬原告投資「優極網」進而向原告收取投資款等相關行為之時間、地點。
四、提出被告洪佳吟、李冠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