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4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鄭石勇 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告 鄭石川
鄭石元 鄭石才 王淑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淑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