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87號

原告 李敏雄

被告 簡玉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然被告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岡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自陳居住在高雄市岡山區,有電話紀錄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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