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07號
原告京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佩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