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建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11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康宗虎 訴訟代理人楊萬賀複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于茂勝
李志祥 謝佶燁 李筱茨 陳宏瑄 律師複代理人上官涵怡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