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董素貞 訴訟代理人 胡雅雯 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芩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富響工程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政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欄中關於「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素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佩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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