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 徐永茗 即原告 徐姿妤 兼上二人共 張依蓁 同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