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尹耀萱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施承睿 即施承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契約書第八條約定,聲請人依第4款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生效。聲請人應提出已對債務人書面通知或催告之證明到院。
二、按當事人間貸款故可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惟所謂「利息」係指債務人於「貸款期間」所給付之利息,「遲延利息」係指債務人於「遲延期間」所給付之利息。今聲請人既主張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而使債務全部到期,從到期日後即不能再請求原定利息(貸款期間已結束),僅得請求遲延利息,聲請人重覆同時期請求利息與遲延利息顯有違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