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程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繐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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