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超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25404元│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28日止│年息3.86%│││││││││├──────────┼──────────┼───────┤│││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5月28日止│年息4.632%│││││││││├──────────┼──────────┼───────┤│││自民國109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6%│││││││└──┴───────┴──────────┴──────────┴───────┘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詩涵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0年12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07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