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1,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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