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劉立祥 上列原告劉立祥與被告綠島監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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