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黃琬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翊 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羅惠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