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5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清華
被 告 戴嘉薇 (即被繼承人 戴字進 之繼承人)
戴佩瑜 (即被繼承人戴字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2日下午2時3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