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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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94號上訴人 劉承斌 上列上訴人劉承斌與被上訴人汎得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