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叁拾捌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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