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原告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