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坤龍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份附卷可參。而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港簡字第2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附表一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
主文所示。又附表一編號1至4、6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397號│第4869、5164、5999號│第4869、5164、5999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3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3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9日│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7號。││備註│第3751號│2.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8日│107年8月11日│106年5月至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69、5164、5999號│字第1846號│第282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107年度訴字第982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04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港簡字第263號│107年度訴字第982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5日│108年02月11日│108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字第247號。│第862號│第2162號│││2.編號2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二┌────────┬──────────┬──────────┬──────────┐│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49號│字第218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港簡字第91號│108年度訴字第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3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港簡字第91號│108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600號│第2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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