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29號聲請人 姚新章 相對人 林世豐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79│├──┼──────┼─────┼─────┼─────┼────┤│002│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0│├──┼──────┼─────┼─────┼─────┼────┤│003│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1│├──┼──────┼─────┼─────┼─────┼────┤│004│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2│├──┼──────┼─────┼─────┼─────┼────┤│005│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3│├──┼──────┼─────┼─────┼─────┼────┤│006│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4│├──┼──────┼─────┼─────┼─────┼────┤│007│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5│├──┼──────┼─────┼─────┼─────┼────┤│008│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6│├──┼──────┼─────┼─────┼─────┼────┤│009│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7│├──┼──────┼─────┼─────┼─────┼────┤│010│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8│├──┼──────┼─────┼─────┼─────┼────┤│011│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89│├──┼──────┼─────┼─────┼─────┼────┤│012│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0│├──┼──────┼─────┼─────┼─────┼────┤│013│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1│├──┼──────┼─────┼─────┼─────┼────┤│014│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2│├──┼──────┼─────┼─────┼─────┼────┤│015│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3│├──┼──────┼─────┼─────┼─────┼────┤│016│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4│├──┼──────┼─────┼─────┼─────┼────┤│017│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5│├──┼──────┼─────┼─────┼─────┼────┤│018│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6│├──┼──────┼─────┼─────┼─────┼────┤│019│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7│├──┼──────┼─────┼─────┼─────┼────┤│020│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8│├──┼──────┼─────┼─────┼─────┼────┤│021│92年1月10日│30,000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599│├──┼──────┼─────┼─────┼─────┼────┤│022│92年1月10日│47,802元│92年2月1日│92年2月1日│No1936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