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86號、106年度執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竣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竣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琬婷附表:受刑人林竣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日│106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83號│緝字第18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花原簡字│106年度花原簡字││事實審││第4號│第18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5日│106年9月11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花原簡字│106年度花原簡字││判決││第4號│第186號││├────┼────────┼────────┤││判決│106年4月12日│106年10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58號│字第322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