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游月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游月華業已死亡,並於106年8月10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