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面積91.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