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七、四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重大,且涉多次犯行,有檢察官起訴之搶奪犯罪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復因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另有移送併案之多次搶奪犯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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