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十一月間、九十一年一月初犯選舉賄賂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選上重更(二)字第八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四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五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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