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二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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