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契約書第21條約定,合意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60萬元整為
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
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⒈本金債權:169,962元整。
⒉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
述本金債權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9月2日止
,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按契約書第3條)。⑵給
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
國9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按契約書第7條)。
⒊前期未收利息:2,687元整。
⒋帳務管理費:100元整。
(二)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被
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確保債權,檢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影本、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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